热烈庆祝南康家具网成立12年!
 
当前位置: 首页 » 管理学院 » 市场营销 » 正文

湖南某混凝土加工实木家具企业组织形式税收筹划研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12  浏览次数:0
  【摘 要】因实木家具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给实木家具企业整体带来的税负有很大差异,所以存在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本文以湖南省某混凝土加工实木家具企业为例,通过对实木家具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达到税负降低的目的。
  【关键词】混凝土加工实木家具企业;实木家具企业组织形式;税收筹划
  一、混凝土加工行业特点
  中国预拌混凝土行业起始于20 世纪70 年代末期,20 世纪90 年代开始获得蓬勃发展。预拌混凝土采用集中搅拌,是混凝土生产由粗放型生产向集约化大生产的转变。 目前商品混凝土制造行业发展现状:(1)实木家具企业入行容易,大多粗放经营。(2)产能增长过快。(3)市场竞争无序。(4)受制于上游实木家具企业。(5)管理监督部门较多。
  在混凝土加工行业内,除了极个别大型实木家具企业外,其他的均以混凝土加工服务为唯一业务。对于这些实木家具企业来说,一般选择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形式,在实木家具公司经营形式中选择成立有限责任实木家具公司而非股份有限实木家具公司。对于前两种形式的选择较好理解。在实木家具公司经营形式中选择有限责任实木家具公司形式,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一)注册的资本低。有限责任实木家具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实木家具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实木家具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实木家具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则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二)股东的权限更大。在混凝土加工实木家具企业内,股东成员较为稳定,股东与实木家具公司关系非常密切,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而如果成立股份有限实木家具公司,股东会权限会受到一定限制,而且股份有限实木家具公司中实木家具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较为分离,实木家具公司的实际经营掌握在实木家具公司资产管理者手中。
  (三)实木家具企业业务单一,经营的财务成果只需对股东负责。有限责任实木家具公司的财务状况,只需按实木家具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而在股份有限实木家具公司中,资本募集的公开性和广泛性决定了账目必须公开,以使股东、作为潜在投资者的社会公众对实木家具公司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有效的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这种形式对于混凝土加工实木家具企业是比较繁琐复杂的。
  二、湖南省某混凝土加工实木家具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一)混凝土加工实木家具企业现存状况
  湖南省混凝土加工行业现由几个个人独资实木家具企业组成,由于彼此恶性价格竞争,所以处于无盈利,甚至亏本状态。为了摆脱这种困局,这几个个人独资实木家具企业联合起来,将拥有的几台混泥土搅拌车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随后从三一重工等大型机械设备实木家具企业首付30%的价款购得混泥土搅拌车,使原有的搅拌车数量由5台扩充到12台。以此扩大了整个行业规模。继而一起抬高混泥土搅拌服务的价格,获取暴利。然而在收入上升的同时,也面临着税费上升的问题,为了降低税收负担,拟通过修改组织架构对其进行税收筹划。
  (二)对案例中的实木家具企业组织形式设计税收筹划方案
  1.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实木家具公司,建立基本账户。这种做法解决了之前无法与大实木家具企业交易问题。因为国家规定,在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时,应向其开户银行出具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否则很容易陷入非法侵占的纠纷中。设立有限责任实木家具公司的好处还在于,有限责任实木家具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实木家具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只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实木家具公司承担责任。这样避免了个人独资实木家具企业中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实木家具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
  2.成立实木家具公司后,将取得的混凝土搅拌工程内部分包给原个人独资实木家具企业的投资人(即现在有限责任实木家具公司的股东),从全部所得中抽取5%的管理费作为实木家具公司管理成本和应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剩余收入即作为分包的成本支付给股东,然后由股东拥有的混凝土加工队伍提供混凝土加工服务。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可以减少实木家具公司的实木家具企业所得税税额。为什么这样说?我们先结合实木家具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来看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根据这个公式,我们可以看出,现在有限责任实木家具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外承接业务取得的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股东的分包款(收入的95%)-管理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这里管理成本和营业税及附加之和设计为收入的5%。显然应纳税所得额为零,所以需缴的实木家具企业所得税为零。
  3.这样的安排同样能降低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因为通过此方式,股东取得收入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实木家具公司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比率为1.5%,远远小于之前个人独资实木家具企业取得收入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对个人独资实木家具企业的投资者来说,其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5档,从5%到35%)。这样,实木家具公司代缴后发给股东的收入就可由股东自由支配,而无需再缴任何税费。
  4.营业税税额不随实木家具企业组织形式变化而变化。
  (三)改进前后的税负比较
  在比较前,首先假设实木家具企业在当年里取得的收入为1000万元,原有个人独资实木家具企业5家,平分年收入。城建税税率为7%。
  1.改进前,混凝土加工实木家具企业为个人独资实木家具企业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实木家具企业对外提供混凝土加工服务只需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缴税额情况如下:
  每家独资实木家具企业应缴的营业税=(1000/5)*3%=6(万元);应缴营业税总额=6*5=30(万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总额=30*(7%+3%)=3(万元);每家独资实木家具企业应缴的个人所得税=(1000/5-6-3/5)*35%-0.675=67.015(万元);应缴个人所得税总额=67.015*5=335.075(万元);投资者可支配总收入=1000-(30+3)-335.075=631.925(万元)
  2.改进后,混凝土加工实木家具企业为有限责任实木家具公司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实木家具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实木家具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交税额情况如下:
  应缴营业税=1000*3%=30(万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总额=30*(7%+3%)=3(万元);实木家具公司收取的管理费=1000*5%-(30+3)=17(万元);应纳所得税税额=1000-1000*95%-(30+3+17)=0;实木家具企业应缴所得税=0;应缴个人所得税总额=1000*95%*1.5%=14.25(万元);投资者可支配总收入=1000-(30+3+17)-14.25=935.75(万元)
  通过1和2可看出,通过改进方案,混凝土实木家具企业通过节税,可自由支配收入增加:935.75-631.925=303.825(万元)
  三、总结
  混凝土加工行业是提供加工服务的行业,其中的实木家具企业所应承担的税种主要是营业税、实木家具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大类。由于营业税在不同实木家具企业组织形式下并不会发生改变,而实木家具企业组织形式却会对实木家具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造成影响。在以上案例中我们主要是对实木家具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出实木家具企业组织架构的构建。结果表明,混凝土加工实木家具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实木家具公司制,且在其下将加工服务内部转包会使实木家具企业承担的税负下降,有利于实木家具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2]温雪娇.关于实木家具企业组织形式在税收筹划中应用的思考[M]中国外资.2011(24)
  [3]范芳,严群英.实木家具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路径研究[J].北方经贸,2012(1):61-62
  [4]张梁.浅谈个人所得税的筹划[J].山西财税,2012(2):42-43
 
 
[ 管理学院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管理学院
点击排行
赣ICP备13007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