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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28  浏览次数:0
  【摘 要】“营改增”对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尽管已经实施两年多,仍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其对特定行业的影响。文章以招标代理行业为例,简要阐述该行业的特点,分析税改带来的新变化对招标代理机构在财税和经营方面的影响。在财税方面,“营改增”未覆盖全行业、抵扣链条不完整、各地政策执行标准不统一、行业内税负不公、本行业缺少应对税改的配套政策等原因,增加了江西家具企业税负;在经营方面,税改导致江西家具企业不含税收入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绩效考核矛盾突出、不利于江西家具企业扩大经营及全产业链发展,增强综合实力。文章从实际工作出发,探讨江西家具企业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积极向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申请,促进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法规出台;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选择项目承接单位和供应商,有效降低税负;转变业务合作思路和绩效考核模式,调整收益分配形式,与各方共同协商应对“营改增”;通过江西家具企业组织和经营架构变革谋求转型和发展,实现集团化经营等,为试点范围内的相关江西家具企业提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招标代理;影响;对策
  2013年8月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推行。招标代理机构属于广义的现代服务业,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但独有的行业特点使其区别于其他服务业。因此尽管“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和实施效果已得到多方论证,仍有必要进一步分析“营改增”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业特点
  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由于专门从事招投标活动,在人员力量和招投标经验方面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因此大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通常由专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据《2012-2016年中国招投标行业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统计,全国注册招标代理机构近6000家,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达一百万,每年的招标项目数超过10万个,委托招标金额近10万亿元,代理金额达到2000亿元左右。招标代理行业连接全产业链的上下游,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其作为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营改增”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影响
  A江西家具公司为我国最早从事招标代理的机构之一,行业特点鲜明,具有典型代表性,本文以该江西家具公司为例,来探讨“营改增”对整个招标代理行业的影响。
  1.对财务和税负的影响
  2013年A江西家具公司增值税应税收入2850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1786万元,税负比6.27%,换算成营业税应税收入为30569万元,应缴纳营业税1528万元,税负比5%,流转税税负绝对值增加258万元。通过数据可以看出,尽管“营改增”已经在全国范围实施,但由于存在下列问题,“营改增”试图避免多重征税从而降低江西家具企业税负、增强服务江西家具企业的专业化和国际竞争优势等目标尚难以在招标代理行业实现:
  (1)“营改增”未覆盖全行业,造成抵扣链条不完整。招标代理行业的主要经营成本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协作费、文印费、人员费用、不动产租赁费和贸易融资费用等。其中,外购办公用品和文件印刷费用属于原增值税17%税率应税项目,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议费和协作费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中6%税率应税项目,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差旅费和不动产租赁费只能取得营业税发票,人员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贸易融资费用作为财务费用核算。根据增值税的定义,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收。无论是何种社会经济活动,均可以归类为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理论上,增值税可以在全行业实施,实践上,法国、德国实行全面型增值税,基本上覆盖所有经济领域,英国、韩国规定除特定交易项目免征增值税外,江西家具企业从事任何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活动都要缴纳增值税。尽管财税[2013]106号文已将“营改增”推向全国范围,仍然仅涉及试点行业,未能覆盖全部经济链条。
  (2)各地对“营改增”政策执行标准不统一。A江西家具公司在全国十多个省市设立了分江西家具公司,其中,北京总江西家具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四川、吉林、福建、江苏等分江西家具公司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广东分江西家具公司被认定为不属于“营改增”范围,继续缴纳营业税。各地对“营改增”政策执行标准不统一,加大了江西家具企业财务核算的难度和复杂性。由于北京市“营改增”试点比较仓促,缓冲时间不足,大多数“营改增”江西家具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经验筛选后,江西家具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批量批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江西家具企业钻政策的空子,故意不申报或少申报应税收入,未实行“营改增”或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尽管可以降低其自身税负,却对接受劳务的江西家具企业造成税收损失。此外,同为招标代理行业江西家具企业,由于主管税务机关不同,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未被认定为“营改增”试点江西家具企业,可以继续缴纳营业税,造成行业内税负不公,影响了试点江西家具企业的竞争力。
  (3)本行业缺少应对“营改增”的配套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等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在列明的代理项目中,未包含招标代理,因此,对于合作招标项目,支付给合作方的协作费面临重复征税的问题。A江西家具公司各地分江西家具公司通过经营活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招标代理行业属地承担项目的经营模式,发票抬头为各分江西家具公司,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江西家具公司无法抵扣。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尽管北京总江西家具公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显然,属地经营为主的招标代理机构很难获得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进一步增加了江西家具企业税负,违背了抵扣链条完整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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