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元旦期间,三乡镇某地产公司在承办家具文化节期间,播放了“3D版清明上河图”,吸引了大量眼球。出人意料的是,这次活动却引来了一宗近49万的索赔官司。
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介绍,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1月3日,中山某地产公司在三乡承办古典家具文化节,活动期间以大屏幕向公众展示了3D版的《清明上河图》。随后,深圳中唱传媒公司的代表人员来到活动现场向举办方提出交涉,称视频是该公司于2013年制作的,未经授权不得播放。交涉无果后,中唱公司起诉到市第一法院,将活动举办方地产公司、承接活动的广告公司和视频提供者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三者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39万、维权费近10万,合计近49万。
中山地产商使用的3D版《清明上河图》是哪来的?原来,在该届古典家具文化节举办之前,地产商与广州某广告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2015年12月中旬,广告公司找到了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17万元的价格租赁该公司的3D《清明上河图》。该广告公司提供了一份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董事长微信朋友圈的截图,其中一篇“3D清明上河图”与三乡古典家具文化节所播放的作品基本一致,该图片上载明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持有国内独家片源。
但是,作为被告之一的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对视频享有著作权。广州的广告公司提交了多份网上的视频称,在中唱公司取得著作权之前,网上已经有很多3D版清明上河图的版本,最早的要追溯到2010年。
被告因此辩称,深圳中唱公司不享有著作权,涉案的3D版《清明上河图》不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要求。
中山市第一法院认为,涉案的3D版《清明上河图》虽参照张择端的原作《清明上河图》为基础再次创作,但如何还原画作的场景、建筑的构建、人物服装等有作者的主观能动性,并凝聚了造型、摄影、剪辑、灯光等创造性劳动,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属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深圳中唱公司已就涉案的3D版《清明上河图》办理了著作权登记,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深圳中唱公司是涉案3 D版《清明上河图》的作者。经比对,家具文化节现场播放的3D版《清明上河图》所选取用于动态化场景与涉案作品相同。所以,活动的举办者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播放与深圳中唱公司享有权利的作品相同的影片,侵犯了深圳中唱公司对作品的复制权和展览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过,中唱公司在发生纠纷之前并没有办理视频的版权登记,广州的广告公司无法通过公共渠道了解到版权信息。因此,广告公司对未经许可展出3D版《清明上河图》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可免除相应赔偿责任。
据此,近日市第一法院判决没收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持有的涉嫌侵权的3D版《清明上河图》片源,中山某地产公司、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应共同向深圳中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被告不服判决,目前已向市中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