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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厂老板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25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工厂倒闭拒付员工工资,对政府指令书无动于衷。2014年6月24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戴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法院
 工厂倒闭拒付员工工资,对政府指令书无动于衷。2014年6月24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戴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0年4月,戴某在漳州市区芝山镇前山村租用了一间厂房,进行木制家具的制造并出口,期间,戴某雇请了谭某、廖某等30多人在其厂内上班务工。由于其工厂家具的喷漆方面质量不过关,销路受阻,再加上戴某借债较多,流动资金链出现断裂,最终导致工厂倒闭,没钱发工资。

 

    2011年6月至11月10日间,戴某累计拖欠30多名工人薪酬共计人民币153051元。由于没钱支付工钱,戴某一跑了之。被拖欠的工人只好向芗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要求支付工资。2011年11月17日,芗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戴某发出<漳芗劳察令字(2011)第12号>支付工资的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支付工资款,但戴某仍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工人的薪酬。

 

    由于戴某的行为最终触犯到刑律,最后,当戴某听说被刑事立案,担心被关押,所以才于去年3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此之后,设法筹措到资金并付清全部拖欠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戴某以逃匿在外的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戴某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归案后能将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全部予以支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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