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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21  来源:南康人才网  浏览次数:1025
核心提示: 昨天,财政部公布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明确自7月1日起,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将执行更严格配

 昨天,财政部公布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明确自7月1日起,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将执行更严格配置标准,并禁止配置高端设备、豪华家具。例如,台式计算机上限5000元、便携式计算机上限7000元,最低使用年限则需要达到6年。

  严守标准超上限采购需审批

  据介绍,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办公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新规明确,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此外,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据介绍,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该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国管资〔2009〕221号)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行〔2011〕78号)同时废止。

  使用年限新规要求更精确

  记者发现,新标准涉及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共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和通用办公家具两个部分。

  同样是面对中央行政单位,对比这次出台的《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行〔2011〕78号)来看,相关设备的价格上限出现了涨跌互现的局面。

  记者发现,对比来看一些设备的价格上限这次有了降低。如此前台式电脑价格上限为6000元/台,这次则降至5000元/台;此前笔记本电脑价格上限为10000元/台,这次则降至7000元/台;此前传真机价格上限为10000元/台,这次则降至3000元/台。

  不过,也有一些设备的价格上限有所上升。例如此前打印机的最高价格上限为10000元/台,这次则可升至15000元/台;此前更衣柜的最高价格上限为1000元,这次则可升至2000元;此前会议椅的最高价格上限为600元,这次则可升至800元。

  另外,记者还发现,关于通用办公设备,此前要求的使用年限多为5年,个别为长期使用,这次的新标准则基本为6年。而在通用办公家具方面,此前要求的使用年限多为长期使用,这次的新标准则基本为15年或20年。对比来看,新标准更加重视量化标准,对于年限的要求更加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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