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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及对策--杨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30  浏览次数:6
核心提示: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实施以来,地处苏北的宿迁市政府通过宣传引导、政策扶持、培训规范、树立典型等手段大力
 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实施以来,地处苏北的宿迁市政府通过宣传引导、政策扶持、培训规范、树立典型等手段大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截至2013年8月,全市已有超过一半的农户加入各种形式的合作社中,合作社在促进农民增收、整合优势农业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目前,宿迁市农民合作社已经由数量发展转变为质量发展和内涵发展。调研结果显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中,融资难成为制约其迅猛蓬勃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狭窄的资金渠道和有限的资金积累,使得许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较弱,既不能扩大经营规模,也不能及时地更新技术设备,进而极大地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成长。
一、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
(一)数量多,覆盖面广。近几年以来,宿迁市实施农民合作社“十百千”培育工程,从落实责任主体、提高科技水平、强化资金保障、创新考核督查等方面入手,统筹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成效显著。截至2013年8月20日,宿迁市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9,530个、登记资金144.04亿元、流转土地37.96万亩,其中成员出资超1,000万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91个;合作社入社农户总数为73.54万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71.36%,其中,仅2013年就新增加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1,079个,成员出资21.58亿元、流转土地4.57万亩,较2012年同期分别增长61.77%、53.67%、93.53%。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涵盖了种养殖、劳务、农机、水利、秸秆利用等多个领域,合作形式也逐步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目前主要包括“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联社+农户”四种运作模式。
(二)规模小,辐射作用有限。宿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数量较多,覆盖面广,但尚未形成规模效应,对农业生产的辐射带动效果并不特别明显。截止到2013年8月20日,全市拥有省级 “五好”示范合作社44个,市级“五好”示范合作社80个,合计占比约为1.30%;500人以上的规模合作社579个,占比约为6.08%;全市仅有136个合作社通过农产品“三品”认证认定,172个合作社拥有自主注册商标,2,486个合作社实现盈余返还。合作社规模普遍偏小,缺乏核心竞争力,对农业生产辐射带动有限,区域发展不均衡,农民增收效果亦不明显。在宿迁市两区三县中,沭阳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和质量显著优于其他县区,但对沭阳县农经办的统计数据表明合作社社员比非社员年均增收尚不足1,000元,其他地区合作社对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可略见一斑。
(三)融资难,金融支持不足。与宿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迅猛发展相悖的是其不利的外部融资环境,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信贷需求大,难度高。合作社由粗放型向集约化经营转变需要有现代化的农业基础设施和先进的农业机械支撑,如道路硬化、农村农贸市场建立、大型农机农具的购买等。当合作社社员股金及内部盈余不足以提供上述投资时,合作社便失去了质量发展的后劲。特别的,由于涉农产品普遍具有较强的季节性,而合作社进行农产品的深加工需要连续生产,这也对流动资金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合作社的大额信贷需求,改变了过去以农户为单位贷款的格局,发展成为以社员和合作社为集团单位的双重贷款。而合作社模糊的主体身份和有效抵押财产的缺乏使得其从正规金融单位获取信贷支持显得困难重重。对宿迁市44个省级“五好”示范合作社的问卷调查显示:宿迁市较大规模的合作社运营所需的资金80%以上来源于入社社员的股金,来源于社员资金互助和民间借贷的比例约为12%,来源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平均仅为8%。
二是获取财政支持难。宿迁市地处苏北,是江苏欠发达地区,地方财力薄弱,无法完全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补助的相关政策;且国家的项目资金管理严格、各种条件要求很高,手续繁琐,普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很难获得项目资金投入。例如,2013年5月20日江苏省在省内选取20个县区进行合作社融资试点改革,在试点区域内成立由财政部门、农经部门和金融部门及合作社风险共担的发展基金,其服务对象仅限于省级“五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苏合”销售合作联社、列入政府优先扶持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这就将绝大多数合作社排除在了财政扶持的门外。
二、农民合作社融资困境成因分析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是按照“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组建起来的,其融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内源融资,包括社员土地、林权、农机等实物;二是农村金融机构贷款,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及村镇银行等;三是地方政府的发展基金;此外,还有少量民间借贷资金。调研结果显示,中小合作社外源融资几无可能,其恶劣的融资环境主要是由合作社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因素共同造成的。
(一)合作社内部因素
1、人才匮乏,管理混乱。农民合作社地处农村,社员包括管理层在内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理事长基本上都由本地“能人”担任,法定的合作社章程形同虚设,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权责利并不明晰,重大事项常常由一人即可拍板决定;大部分合作社账目混乱,有的合作社甚至不设账,日常财务管理也不注重内部牵制原则和风险控制制度。合作社管理的混乱使得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授信、贷后管理、风险分类等工作无法进行,而且正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通常都要求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合作社在管理规范程度方面明显欠缺。
2、资本积累不足,缺乏有效抵押财产。传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并未被强制缴纳股金,且可以不受限制地享有入社和退社的自由,这使得合作社的股本金经常处于变动之中。合作社规模普遍较小,为了吸引新社员的加入,绝大多数实现盈余的合作社都将利润全部用于分配,只有少数合作社按照10%~30%的比例提取公积金,因此合作社能支配的公共积累资金并不多。另外,合作社固定资产数量偏少,而农民的房屋和农业设施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属于集体财产又不能用于抵押,且农民偿债能力较弱,因此,金融机构出于风险防范的考虑极少为合作社提供信贷服务的,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对合作社信贷主体资格并不认可。来自宿迁市的数据显示,即便是省级五好示范合作社其取得的贷款仍然有83%是贷给合作社“理事长”个人的,而非贷给合作社本身。
(二)合作社外部因素
1、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信贷产品创新滞后。农业生产预期收益低,但风险较高,信贷管理信息成本高,出于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的考虑,金融机构大多不愿将资金投放到涉农领域,多层次、竞争性的农村金融体系尚未形成。目前,农村信贷市场仅剩下农商行和村镇银行,且贷款审批权限逐步上收,重资金归集,轻信贷资金发放。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与一般工商企业完全不同的生产特点,其资金需求在转型期间具有多元化的特点,而农村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创新普遍不足,均将合作社按照普通农户对待,并未设计出适合合作社的信贷产品。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对合作社惜贷现象严重,金融服务对于合作社的内涵发展普遍缺失。
2、政策保障及财政扶持力度较弱。我国至今没有形成有益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政策体系,法律保障体系的滞后对合作社的融资具有较强的制约作用。如,《合作社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并明确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但时至今日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并未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这就使得对合作社发展的金融支持停留在形式上,现实中基本不具备可操作性。
另外,地方政府对于农民合作社发展财政支持的力度也比较弱。如,宿迁市近年来也申报了部分项目投入了一定量的财政资金,2009年至今累计投入约2,384万元,主要用于信息交流、社员培训、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这些资金对于全市9,530家合作社来讲无异于杯水车薪。同时,县级财政亦仅在2013年7月开始在沭阳县成立农民合作社专项发展基金,全市没有成立一家为合作社提供担保服务的专业机构,合作社融资的政策环境不容乐观。
三、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环境的对策探讨
(一)规范管理,提升抗风险能力。合作社应尽快按照《合作社法》、《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和信用行为,明确经营目标,明晰产权,增强其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民主理财、营销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特别要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促进合作社成员科学技术与管理水平的提高。要加大技术、人才、网络市场、质量认证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引导合作社与高校、科研院所、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协作关系,成为他们的产学研究基地,为合作社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提供市场信息,输送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人才。
除了引进人才规范管理之外,可以尝试股份合作制,并对社员出入社进行限制。股份制可以加强社员之间的联系,并能提高社员的归属感和责任感。社员不允许随时抽回入社股金,但可以在社员内部或者一定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之间自由转让。这样合作社的资本金数量将会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并且在一定时期内是比较稳定。资本金的增加可以显著增强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和举债能力,并可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赢得更多的金融、贸易、技术等服务提供基础条件。
(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拓展融资渠道。农村金融机构应根据农民合作社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建立符合合作社贷款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农村金融机构要与各级政府农经部门积极沟通交流,以获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较为全面的信息,定期对合作社按照标准进行分类评级,作为授信贷款择优提供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同时,要认真研究总结不同类型合作社资金需求的不同特点,推出风险度小、推广价值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专项贷款新品种。贷款的门槛应适当降低,抵押担保的方式可以探索使用无形资产、应收账款等多种方式,并允许自然人、法人、核心股东等提供的以其个人财产或权利为抵押的担保。此外,各龙头企业、农民等可以以投资入股的形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融资,以解决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要。
(三)寻求财政扶持,成立发展基金。各级政府除加大财政投入安排专项资金外,应积极发挥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导向功能,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进一步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与合作组织发展相融合,不断加大对合作组织扶持力度。财政部门、农经部门、金融机构可以选择部分规模较大、生产经营及盈利水平较为稳定的合作社共同成立合作社发展基金。发展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成立,各社会主体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出资。参与基金项目的合作社除需缴纳授信贷款额度的0.5%~1%的风险准备金外,不需要再提供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农经部门要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信誉好、规模大的农民合作社名单,并牵头组织各种形式推荐会、接洽会,让合作社和金融机构直接对接;在基金运行过程中,要注意防范基金运行中的各种风险,并及时做好协调、化解工作,基金发生损失时,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追偿、终止和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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